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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鉴定

点击次数:更新时间:2017-06-16 10:06:44【打印】【关闭】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二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解析】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是指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或委托,或者接受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分析的活动。鉴定人员就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的书面意见就是鉴定意见。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鉴定事项包括:肇事车辆技术状况、交通事故发生前车辆行驶速度、驾驶人精神状态、驾驶人驾驶证真伪、道路状况、交通事故财物损失、交通事故受伤者伤情或伤残程度、交通事故死亡者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等。交通事故鉴定的目的主要是想通过鉴定人员的检验、鉴定活动来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交通事故过程、交通事故后果以及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的作用等事实问题。 
 
    交通事故鉴定意见是检验、鉴定人员对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而不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直接感知而做出的客观陈述。科学性、中立性和合法性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的基本属性。交通事故鉴定对于查清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交通事故过程,确定交通事故损失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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